國務院機構分為辦公廳、組成部門、直屬特設機構、直屬機構、辦事機構、直屬事業單位、部委管理的國家局、議事協調機構 。國務院組成部門,依法分別履行國務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。國務院直屬機構,主管國務院的某項專門業務,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。國務院辦事機構,主要是協助國務院總理辦理專門事項,不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。目前,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級別均為副部級。國家局的定性以及其和主管部委之間的關系,國務院專門在1998年發過一個文件,沿用至今。以下為文件全文: 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主管部委關系問題的通知 (國發〔1998〕12號)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,國務院各部委、各直屬機構: 《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》(國發〔1998〕6號),明確了部委管理的國家局(以下簡稱國家局)設置。為了使國家局與主管部委之間協調運轉,經過1993年機構改革以后的實踐并根據這次機構改革的精神,經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,對國家局與主管部委的關系作了一些調整。現通知如下: 一、國家局是負責國家某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機關,具有相對的獨立性。主管部委主要通過部長(主任)或部長(主任)召開會議的形式,對國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針政策、工作部署等事項實施管理,由主管部委部長(主任)對國務院負責。 二、國家局原則上不直接向國務院請示工作。國家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請示國務院的事項,應由主管部委向國務院呈文;遇有緊急情況,國家局需直接向國務院請示時,應同時報告主管部委。 三、國家局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、決定、命令,在權限內擬定部門規章、指示、命令,經主管部委審議通過后,由主管部委或主管部委授權國家局對外發布。國家局使用帶國徽的印章,印章規格按國務院辦公廳規定辦理。 四、國務院下發的有關文件、電報直接發給國家局,國務院召開的有關會議通知國家局參加。 五、國家局正、副局長的任免,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辦理;國家局內設司的司長職務的任免,由國家局審批,報主管部委和中組部備案;其他人事工作由國家局管理。國家局機關黨的工作,由主管部委機關黨委統一管理。 六、國家局的外事工作,按照國家有關外事管理的規定辦理,原有的外事經費渠道和外事審批權不變。除重大外事活動需經主管部委批準外,國家局可直接開展對外合作交流。 國家局的副部級以上人員出訪,由主管部委報國務院審批;其他人員出訪,按有關規定辦理。 七、國家局原有的資金、財政、物資和機關行政經費渠道,原則上不變。 1998年4月29日 從人事安排也能看出機構改革動向,原來的兩個部屬局局長,分別擔任新機構的局長和政委,顯示新機構由兩個部屬局合并組建而來。同時,應急管理部部長擔任新機構第一政委,也說明新機構由應急部管理。 值得注意的是,此次新組建國家消防救援局,網站同時更名,機構名稱前的徽標,也從消防救援隊伍隊徽變更為國徽。
本文轉載自應急救援產業網,如有侵權,請聯系管理員刪除。
客服熱線:0471-6958202 網址:www.hrbjjwl.com 地址: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新華廣場東街和海廣場ABC號樓13層3單元1306
Copyright ? 2016 內蒙古優盾消防安全檢測有限責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. 蒙ICP備2021004293號-1 網站建設:國風網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