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處罰決定書
背景材料:《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》
第三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停放、充電時,不得有下列行為:
(一)在建筑內的首層門廳、共用走道、樓梯間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或者充電;
(二)在沒有防火隔墻的群租屋和人員密集場所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;
(三)圈占、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;
(四)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充電;
(五)使用老化、破損的蓄電池、充電器、插座;
(六)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。
第三十六條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或者有主管單位的住宅小區、樓院,物業服務企業、主管單位應當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停放、充電實施安全管理;沒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主管單位的,轄區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、居民委員會確定電動自行車停放、充電安全管理人員,落實管理責任。
物業服務企業、主管單位和村民委員會、居民委員會發現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、充電的,應當制止并組織清理;對不配合清理的,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、消防救援機構報告。
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,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:
(一)在建筑內的首層門廳、共用走道、樓梯間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或者充電的;
(二)在沒有防火隔墻的群租屋和人員密集場所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;
(三)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、亂接充電線路的;
(四)使用老化、破損的蓄電池、充電器、插座的。
靠山屯的話:
車主把車停在樓梯間,失火導致1人重傷,拘留不算過分;物業被罰款4萬,也有地方法飛線充電這個,在法律上好像沒有說法,我們看到的拘留、罰款,都和飛線充電無關。另外,如果能追究“違規改裝”的責任人,這個案例就更有警示意義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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